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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7日下午,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舉行第一次全體會議。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胡可明作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報告指出,有的常委委員、地方和社會公眾提出,應當進一步理順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過程中相關主體的責任,突出污染者責任。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作如下修改:
一是強化“污染者擔責”,明確土壤污染責任人負有實施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的義務;增加規定土壤污染責任人變更的,由變更后承繼其債權、債務的單位或者個人履行相關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義務并承擔相關費用;
二是鼓勵自愿治理,增加規定國家鼓勵和支持有關當事人自愿實施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
三是明確協助要求,增加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農民專業合作社及其他農業經營主體等負有協助實施農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的義務。
此外,針對從事土壤污染狀況調查的造假行為,處罰或將趨嚴。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地方和社會公眾提出,應當加大對土壤污染防治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提高違法成本,嚴懲重罰,形成震懾。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作如下修改:
一是加重對造假行為的處罰,規定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篡改、偽造監測數據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規定對專門從事土壤污染狀況調查、風險評估、效果評估活動的單位出具虛假報告的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永久性禁止從事相關業務;并增加規定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十年內禁止從事相關業務,構成犯罪的終身禁止從事相關業務;同時增加規定這些單位與委托人惡意串通,出具虛假報告,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財產損害的,應當與委托人承擔連帶責任;
二是增加規定對農業投入品使用者未按照規定及時回收肥料等農業投入品包裝廢棄物或者農用薄膜,農藥使用者未按照規定及時回收農藥包裝廢棄物交由專門的機構或者組織進行無害化處理的違法行為的處罰;
三是強化個人責任,對實施風險管控或者修復活動造成新的污染、拒不配合檢查、未按照規定采取風險管控措施等違法行為,增加規定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罰款。
四是加重對土壤污染責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權人未按照規定實施后期管理的違法行為的處罰。
以下由環境修復論壇編輯補充
常委會二審:2017年12月22日上午,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舉行第一次全體會議。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謝經榮作關于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修改情況的匯報。

常委會一審:2017年6月22日上午,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舉行第一次全體會議。全國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羅清泉作關于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議案的說明